点击数:2850来源: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4-05-10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行为,优化药品领域营商环境,近日,省药监局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实施紧急控制措施、规范行政救济途径告知程序、做好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等行政行为。
《意见》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责令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风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不影响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已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还需立案查处的,应按要求进行查处,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行政救济是防止行政权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一般情形、行政复议前置情形、各药监分局作出行政行为、受委托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等四种情况行政救济途径告知行为。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期限。尤其实在行政处罚时,如对违法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同时进行处罚,应当分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相应的行政救济途径,保证个人与单位享有同样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意见》强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管部门对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的,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要及时研判处理。认为行政处罚决定有误的,应及时纠正。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转送至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时进行自我审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省药监局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意见》落实落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公职律师及法律顾问的作用,确保各项行政行为规范合法有效。
信息来源: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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